京津冀职称资格实现互认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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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京津冀职称资格实现互认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职称评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本月起实施。该办法规定,实行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评价人群实现全覆盖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此次印发的《暂行办法》对职称评审全流程进行了科学规范,明确了申报人群、申报程序、评价方式、结果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具有北京特色,是本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明确了职称申报人群,凡是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不看国籍、户籍、地域、档案等关系,均可申报本市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其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组建评委会的评审机构应具备专职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组建评委会的专业条件、专家力量;评委会应具有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并组建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职称评审专家将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分组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后,召开评审会进行投票表决,产生通过人员。实行职称自主评聘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核准备案的聘任委员会评审专家名单,自行确定评审专家。本市对通过人员统一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申报人进行公示。
与此同时,本市对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期满应重新核准备案。
●京津冀职称资格可互认
《暂行办法》规定,实行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津冀两地的职称证书在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领域与本市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同时,《暂行办法》提出,要简化职称认定程序,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就业创业成本。对于外省调入、系列转换、职业资格对应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个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此外,本市还将搭建便利化服务平台,完善全市职称评审系统,规范操作流程,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推进职称申报全程网上办理;开放职称信息网上查验服务,实行电子职称证书。
●规范申报审核全流程
《暂行办法》还对职称申报审核的全流程作出明确规范。
《暂行办法》要求,职称申报包括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机构审核等环节。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和公示。中央在京单位、外省市所属人才可通过出具委托函的方式委托本市职称评审。
申报人一般按职称层级逐级申报;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的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申报。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将被记入“黑名单”
记者发现,此次印发的《暂行办法》还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通过验收、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评审工作进行检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严肃查处职称评审舞弊、扰乱职称评审秩序、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法行为。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对职称评委会、申报人、工作单位、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例如,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评审机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黑名单”;取得职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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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